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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公积金新规:未还清贷款不能申请新贷款

河北青年报  2015-02-11 11:47

[摘要] 申请人及其配偶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或申请人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不批准公积金贷款。记者昨日从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石家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通过并将于3月1日起实施。

申请人及其配偶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或申请人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不批准公积金贷款。记者昨日从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石家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通过并将于3月1日起实施。

《办法》从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额度和期限、利率,贷款担保,贷款办理及变更,贷款偿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为啥出台新《办法》?

老《办法》10年未变已不适应当前市场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王书刚介绍,现行的《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是2004年出台的,在这十年中,房地产市场、公积金贷款环境以及国家的相关政策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办法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市场需要。

下一步,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新《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晚3月底前出台。

新《办法》有啥变化?

变化1 明确支持首套及二套贷款

■新规

公积金贷款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及缴存义务与贷款权利相对等原则。公积金贷款支持职工购买首套及第二套普通住房需求,禁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

■解读:这是在《办法》中新明确的内容。一方面强调职工缴存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交得多贷得多。另一方面强调贷款仅支持普通住房,对别墅、豪华公寓不支持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适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自住住房的住房贷款。以前的《办法》对于二套、三套贷款并未明确,而是在实际中执行着。

变化2 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满足七条件

■新规

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已连续足额缴存规定时间的住房公积金;(三)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四)所购买的住房为合法的普通住房;(五)已付购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六)能够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担保;(七)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办法》明确了公积金贷款支持以贷养贷,商业银行贷款可以转到公积金贷款业务。同时,对于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已连续足额缴存规定时间的住房公积金”条款,具体时间将在石市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中进行明确。去年石市调整为连续缴存半年以上即可享受贷款。

变化3 未还清贷款不能申请新贷款

■新规

申请人及其配偶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或申请人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不批准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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