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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衡水住建局  2015-01-20 11:28

[摘要]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房屋 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 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当地房产部门及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八条 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应当返还业主。其中,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二十九条 市、县房产部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与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维修资金账目核对、公布和查询制度,每年至少核对、公布一次。公布内容应当包括:

(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 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 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市、县房产部门,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 、账面余额及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可以随时查询。

第三十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维修资金 中列支,由房产和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并与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应当执行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有关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对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由财政部门监制,其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县房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专户管理银行加快建设与完善维修资金信息化系统,实现资源共享,便于管理,方便查询。

第三十四条 市、县房产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违反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建设部、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 区域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 区域内的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缴存、使用、管理实施程序。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房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 区域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自该《办法》施行之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按照该办法执行,已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不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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