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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浮5%的房贷利率要变成20%,这可咋整?

恒达单反 2018-02-26 08:48:34

我不要你的承诺

不要你的永远

只要你的利率能低一点

银行房贷利率突然的上涨

让人措不及防

银行你说啥?

1Q1

我和爱人是农村的,2017年5月底在我们镇上买了首套房,9月份付首付款40%,其余的60%向银行贷款二十年,当时开发商和银行都说房贷利率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当天就跟银行面签了,面签合同里也是上浮5%,把所有银行需要的一系列材料全部弄齐全交给银行了,顺利签完合同,但现在开发商说银行说之前的合同没放款,说银行要改协议,把原来的5%改为20%,我不能接受,请问我该怎么办?

A1:

你好,你可以拒绝修改协议,要求银行履行及时发放贷款的义务;若银行拒绝履行的,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根据你的描述,你已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贷款利率,那么银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放款义务,你也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履行还贷的义务。现银行要求修改合同,你可以选择同意,也可以选择拒绝,这是你的权利。若银行拒绝发放贷款,根据《合同法》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继续履行发放贷款的合同义务,也可以一并要求银行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2

Q2

父母赠与子女一方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我丈夫有一笔10000元贷款未还,法院会收走我的房子吗?

A2:

根据你的问题,首先关于房产的归属,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内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你父母为你买的房子为你的个人财产,可以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关于你丈夫的欠款问题,根据我国《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首先要根据你与你丈夫有没有共同签字或者你有没有事后对这笔欠款进行追认来判断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如果你没有签字或追认过,则这笔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你不需还款。但是如果你丈夫的债务是花费在你们的共同必要家庭日常消费上,如正常的衣食、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或者债权人有证据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法院将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你丈夫的欠款并未用于家庭日常消费,除非债权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然你都不用帮助你丈夫偿还该债务。另外,如果此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你可能需要参与还款,但法院的执行方式有很多种,并不一定会执行你的房产。

3

Q3

某房地产开发商2016年5月根据开发商流程签署认购协议,协议写明几楼几单元几室、面积、单价、总价。 5月签认购协议交款10万元,说大概2周签订合同,等通知。中间多次催促一直说等等,等到10月份,开发商解除协议,退回10万定金。2016年11月3号起诉立案,直到2017年12月仍未判决。请问,这个认购协议是否有效,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

A3:

你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因你对认购协议的内容描述不甚完整,建议你将认购协议的内容与上述规定进行一一核对后进行确定该认购协议是否有效。

若核对后发现该认购协议已具备了上述规定所要求的内容,那么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你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事实上已经建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开发商擅自解除协议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若核对后发现该认购协议不具备上述规定所要求的内容,那么你与开发商之间未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开发商的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但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又根据《合同法》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你的定金。

4

Q4

您好,我结婚七年,孩子六岁,孩子从出生到现在都是我一个人带,孩子两周我就边上班边带孩子,他以前还会给个几百生活费,可今年他一分都不给了,孩子也不管现在要离婚想让我净身出户,婚前他买了单身公寓,两年前卖了换了一套100平的,房子只写他名字,现在这房子算共同财产吗法律一般是怎么分的?

A4:

你好,根据你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三)知识产权的;(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如果夫妻当时没有明确约定,但是房产证上面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则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你丈夫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也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你们具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你丈夫在婚姻问题中付出也许较少,建议你也可以收集证据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一起提交给法院,法院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对财产的分割。

5

Q5

当时买某小区的楼房时,开发商说地上车位随便停,可现在开发商把地上地下车位都卖给个人了,现在地上车位都用车锁锁起来了。我们业主是否能有权保护自己的权益,车位是否属于业主公摊面积?

A5:

你好!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

1、若车位占用了业主公共场地,因为车位为业主所有,业主可以要求共同使用车位,要求开发商返还车位,若被拒绝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

2、若车位未占用业主公共场地,但房地产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车位归业主所有的,业主也可以要求共同使用车位,要求开发商返还车位,若被拒绝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

3、若车位未占用业主公共场地,但房地产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车位归开发商所有,那么车位就属于开发商所有。若开发商将车位仅出售给本小区业主的,那么其行为是完全合法的。若开发商将车位出售给非小区业主的,那么其行为是违法的,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将车位出售给本小区业主、或提供给本小区业主使用。若被拒绝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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