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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经营行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

衡水市住建局  2021-11-24 12:15

[摘要] 为加强房地产行业监管,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市住建局于11月15日至12月10日对全市所有在建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经营行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

为加强房地产行业监管,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市住建局于11月15日至12月10日对全市所有在建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经营行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

检查范围

主城区范围内抽查对象的确定:从在建项目台帐中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为10%;

各县市区抽查对象的确定:从在建项目台帐中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为10%。

检查内容

(一)销售现场公示情况

参照市住建局印发的《商品房销售场所统一规范标准》。

(二)市场经营行为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未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的范围预售商品房,以排号摇号、发放VIP卡、招募会员、团购、存款等形式登记、预订、销售商品房;以“工抵房”“抵帐房”形式宣传和销售商品房;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资质证书过期无效)销售商品房;

3.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不具备资格的机构代理预(销)售商品房;

4.未按规定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

5.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

6.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7.采取虚假的认购手段营造楼盘旺销的氛围,发布虚假房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8.购房人所支付的全部款项,是否由开发企业收取,并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帐户;

9.开发企业是否委托代理机构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10.委托代理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是否与受托的代理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是否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额度以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虚假宣传行为

1.不具备预售条件,擅自发布房地产广告

2.商品房预售广告中未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文号;

3.房地产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

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5.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后或变相售后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等。

(四)合同欺诈行为

1.未按相关规定与购房者签订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或条款有免除自已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3.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4.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5.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无正当理由扣留押金、不退订金;

6.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自检査结東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市住建局将向社会公示抽查结果。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要及时建立台账,实行挂账销号管理,认真督促整改;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进行查处;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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