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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出台

衡水新闻网  2016-06-29 10:09

[摘要] 日前,《衡水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办法》将着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全面货币化...

棚户区改造居民可用购房券买商品房

——《衡水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衡水新闻网—衡水晚报讯(记者杜俊颖)日前,《衡水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办法》将着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全面货币化,其中新启动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将达到80%以上。

货币化安置分三种方式

城镇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城市危房改造、城中村、城郊村、建制镇规划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成片危旧房屋、村庄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办法》规定,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和城乡危房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总责。市、县相关部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负责筹集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资金、统一购买、建设安置房房源等相关工作。市、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前期手续,并将设立棚户区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将通过三种方式进行,包括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房源作为安置房和货币补偿。

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是指在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的前提下,政府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搭建的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满足其个性化的住房需求。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是指政府通过集中采购方式,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

货币补偿是指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棚户区改造居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源可以是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包括已经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

《办法》实施后,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居民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三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附属设施因拆迁造成损失的补偿费用。此外,各县市区政府可在以上补偿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的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的确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评估机构对征收区域内的各类房屋预评估,并出具各类房屋的市场价格评估报告。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偿标准,将参照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执行,或由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可用购房券买商品房

对于棚户区改造居民自购购买安置房的,我市将采用发放购房券的方式进行。依据《办法》,购房券即为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的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具有一定货币额度的票据,不仅可以用来在政府搭建的服务平台购买商品房,还可直接兑换成货币。

棚户区改造居民将按照协议确定的补偿额度,从房屋征收部门领取同等价值的购房券,用于在服务平台购买安置房。购房券额度高于所选购商品房价格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可将超出的部分额度兑换货币;购房券额度低于所选购商品房价格的,不足部分由棚户区改造居民自行补足。

而作为房源的商品房价格将低于该项目房地产市场销售价格,还鼓励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投标,扩大棚户区改造居民的选择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棚户区改造居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可持买卖合同及购房券到政府相关部门兑换货币。

《办法》还对棚户区改造居民中的低收入家庭补偿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低收入家庭住宅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时将按30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

拒绝不良经营行为房企

《办法》还对房源及提供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具体要求。

房源须符合项目征收补偿需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房屋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齐全,无抵押、冻结、查封和权属纠纷等情况。

提供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在近3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等。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擅自预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超范围擅自施工、未按照规划建设、将不合格房屋交付使用、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上访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不得登记。

不履行职责将被依法追责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专项补助资金;政府安排的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专项资金;通过其他途径、方式筹集的资金。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棚户区改造贷款中按规定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资金;通过特许经营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为棚户区及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进行的融资资金中按规定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资金等。政府将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

对于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货币化安置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绚私舞弊的,将由上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管委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货币化安置资金的,将责令改正并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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