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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将于2016年1月起提高城乡低生活保障标准

衡水日报   2015-12-23 08:55

[摘要] 按照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发布全省农村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预警信息的通知》(冀民〔2015〕68号)精神,经衡水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从明年1月起,衡水市将调整城乡低生活保障标准。

近日,记者从衡水市民政局获悉,为认真贯彻省、市精准扶贫攻坚规划“低保政策保障一批”的要求,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的贫困人口实施政策性兜底扶贫,按照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发布全省农村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预警信息的通知》(冀民〔2015〕68号)精神,经衡水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从明年1月起,衡水市将调整城乡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各县(市、区)人均生活水平、人均消费支出、人均财力等因素,低生活保障标准划分为三个标准档次。城市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为:饶阳县、枣强县、武邑县、武强县、故城县、阜城县每月450元;安平县、冀州市、深州市、景县每月495元;桃城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每月540元。农村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为:饶阳县、枣强县、武邑县、武强县、故城县、阜城县为每年2800元;安平县、冀州市、深州市、景县每年3080元;桃城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每年3360元。调整完毕后,全市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分别达到484元/月、3015元/年,分别比调整前增加40元/月、522元/年。

本次调整城乡低生活保障标准,是衡水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真实体现,也是保障广大困难群众切实利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调整方案要求,各县市区要根据新的保障标准,组织好提标后的对象认定和资金发放工作,同时对因重大疾病、老年、重度残疾(一、二级)、未成年及大中专在校生等原因导致无劳动力的低保家庭,要采取措施提高救助水平,落实好政策性兜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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