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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首次明确建筑与施工双方责任

衡水环保局  2015-11-26 09:51

[摘要] 建设施工及建筑材料运输过程中所造成的扬尘污染,与管理有关。

建筑施工扬尘是指在城市市政建设、建筑建筑与拆迁、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施工场所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我国现在正处于城市建设的高峰时期,建筑、拆迁、道路施工及堆料、运输遗撒等施工过程产生的建筑扬尘,已成为城市重要的扬尘源。建设施工及建筑材料运输过程中所造成的扬尘污染,主要与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有关。国内相关研究结果表明:城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严重,工地边界扬尘量超过城市平均扬尘量1倍以上,迫切需要控制。

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在原法第43条第2款规定的基础上,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和防治要求。

明确建设与施工双方防治污染责任。建设施工活动中,通过以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确保防治责任清晰措施到位,新法次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确保扬尘防治经费充足,同时还要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其次,施工单位应当制订具体的施工扬尘防治实施方案,确保方案可行、措施具体。

施工单位的备案要求。即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文件,提交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绿色施工要求。一是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扬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二是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三是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信息公开。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污染防治要求。考虑到施工单位没有确定或没有进驻,规定有建设单位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盖或者遮盖,强调建设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全覆盖,不留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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