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纠纷 > 正文

衡水某业主委员会与河北住建局的纠纷判定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9-02 09:09

[摘要] 原告衡水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业主委员会不服被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3月7日作出的冀建复字(2015)31号驳回 复议申请决定书,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 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 决 书

(2015)石行初字第00039号

原告衡水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

负责人何大虎(曾用名何英俊),主任。

委托代理人蔡建铭,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朱正举,厅长。

委托代理人陈玮明,该厅法规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崔育民,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衡水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业主委员会不服被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3月7日作出的冀建复字(2015)31号驳回 复议申请决定书,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 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衡水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何大虎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建铭,被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委托代理人崔育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3月7日作出的冀建复字(2015)31号驳回 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根据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 裁定,衡水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并履行管理职责至今,申请人无证据证明代表全体业主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已不再具有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决定驳回申请人的 复议请求。

被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 行为的证据:1、 复议申请书、居住区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行初字第19号 裁定书;2、 复议答复通知书(冀建复字(2014)192号)、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复议答复书(衡建复(2014)01号);3、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的河西街道办事处《证明》(2014年3月10日)、游园社区居委会、河西街道办事处《证明》(2011年6月16日)、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的《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备案单》;4、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的衡水市桃城区建设局出具的《证明》及衡水市桃城区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5、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的《滨河路业主大会议事规程》;6、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2014)衡桃行初字第19号)、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书((2014)衡行终字第41号);7、延期审理通知书及我厅作出的驳回 复议申请决定书(冀建复字(2015)31号)。

原告衡水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业主委员会诉称,衡水市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系非法成立并实施了违法行为,为此原告向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寄送了书面申请《请求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物业管理的 职责申请书》,但其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给予任何答复,为此原告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该诉讼中第三人衡水市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提供了一份“关于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第二届业主委员情况的说明”复印件,载明“衡水市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已在街道办事处备案,根据其在河西街道办事处的备案证明材料,该业主委员会成立符合程序,确认合法”,该说明复印件有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去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核实该复印件是否确系该局制作,该局予以确认。原告考虑到该复印件的内容与自身利益有利害关系。于是向被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 复议申请书,以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衡水市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立符合程序,确认合法”的具体 行为,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等情形,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请求依法确认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上述具体 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被告受理了原告的申请后,根据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和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 裁定,认定原告已不再具有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并作出了驳回原告复议请求的决定书。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驳回原告复议请求的决定书存在如下情形:一、主要证据不足。桃城区河西街道办事处辖区的游园居委会不是我国法定的物业管理活动的 部门,其指导成立业委会并接受业委会的备案,均属于违法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原告至今未依法组织召开过业主大会并进行业委会的换届选举。原衡水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04年11月22日为原告办理的备案,备案书登记内容至今未被衡水市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房地产 主管部门撤销和变更,依法应继续有效。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原告申请 复议,完全符合 复议法和该法实施条例规定条件,被告适用 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驳回原告 复议请求,但并未明确原告的申请不符合 复议法和该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哪些受理条件,因此是完全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原告是针对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衡水市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已在街道办事处备案,根据其在河西街道办事处的备案证明材料,该业主委员会成立符合程序,确认合法”的具体 行为,认为其对原告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明显有利害关系,才提出的 复议申请。被告应当以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初作出该具体 行为时所依据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而作出决定,但被告却是根据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初作出该具体 行为时,尚不存在的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和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 裁定,来确认的原告不具有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显然违反法定程序。

原告衡水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业主委员会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下列证据:1、 起诉状;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驳回 复议申请决定书;3、 次业主大会记录;4、居住区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书;5、声明;6、滨河路小市场资料移交清单;7、关于滨河路小商品市场25#楼房屋性质及用途的说明;8、协议;9、关于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第二届业主委员情况的说明;10、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被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辩称,我厅受理后,依法通知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答复。经审理,我厅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于2004年10月成立,并于2004年11月22日在原衡水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何英俊为业主委员会主任。2011年5月24日至6月9日,在衡水市桃城区河西办事处、游园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衡水市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了衡水市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并于2011年6月9日在衡水市桃城区河西办事处、游园居民委员会登记备案。2014年5月16日,原告就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2014年11月11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衡桃行初字第19号 裁定书,认为:衡水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并履行管理职责至今,原告已不再具有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2月5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衡行终字第41号 裁定书,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体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的权力来自于业主大会的授权,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应取得业主大会的授权。即使原告为衡水市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现在合法有效的业主委员会,在提起本案诉讼前,也应取得业主大会的授权,原告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本案诉讼。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被告认为,经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裁定,确认衡水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已由衡水市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所取代,原告行使物业管理活动的资格已终结,其已不具备提起 诉讼的主体资格。因此原告也不具备提起 复议的主体资格,且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有代表全体业主提起 复议的权力,故决定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我厅作出冀建复字(2015)31号《驳回 复议决定书》的 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经审理查明,原告衡水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业主委员会系2004年10月 次业主大会上依法选举成立,并于2004年11月22日在原衡水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主任为何英俊。2011年5月24日至6月9日,在衡水市桃城区河西办事处、游园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衡水市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了衡水市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并于2011年6月9日在衡水市桃城区河西办事处、游园居民委员会登记备案。2014年1月10日,原告向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寄送了书面申请《请求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物业管理的 职责申请书》,请求其立即履行 职责,依法撤销衡水市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及其实施的违法行为,其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给予任何答复。2014年5月16日,原告就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2014年11月11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衡桃行初字第19号 裁定书,认为:衡水市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并履行管理职责至今,原告无证据证明代表全体业主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原告已不再具有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在该一审诉讼中,第三人衡水市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提供了一份《关于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第二届业主委员情况的说明》复印件,该《说明》系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原告对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该《说明》的具体 行为不服,于2014年12月9日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 复议。复议期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进行了延期。2015年2月5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作出(2014)衡行终字第41号 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5年3月7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冀建复字(2015)31号驳回 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原告衡水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业主委员会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的生效裁定,认定“衡水市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系依法成立并履行管理职责至今,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有代表全体业主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原告已不再具有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因此原告也不具备提起 复议的主体资格,故被告作出的冀建复字(2015)31号驳回 复议申请决定书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3月7日作出的冀建复字(2015)31号驳回 复议申请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衡水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业主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彭建章

审判员 杨聚存

审判员 徐进富

书记员 于 璐

——大家都爱看—— 

逛街去哪儿?衡水七大商圈总有一款适合你

二套房公积金首付降到20% 你不知道的公积金8大用途

9.1-9.3衡水市启动实施高一级应急减排措施

衡水桃城区仲代村两处违建被拆除

衡水人注意啦!9月起 这些都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衡水17宗闲置土地认定与处置情况 多个 小区在列

2015-2030年衡水市城市总体规划(图)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衡水房天下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