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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17宗闲置土地认定与处置情况 多个 小区在列

衡水国土资源局  2015-08-30 11:26

[摘要] 近期,衡水国土资源局对市区范围内闲置土地进行了排查,截止到2015年8月10日,市区范围内又有17宗土地构成闲置,对该17宗地我们摸清了闲置原因,客观原因的已由相关部门出具了证明材料,监察科已做了询问笔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近期,衡水国土资源局对市区范围内闲置土地进行了排查,截止到2015年8月10日,市区范围内又有17宗土地构成闲置,对该17宗地我们摸清了闲置原因,客观原因的已由相关部门出具了证明材料,监察科已做了询问笔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1、衡水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域蓝湾”项目,宗地坐落于红旗大街东侧、永兴路南侧,占地面积1.008954公顷合15.13亩,批准用途为商住综合用地,该宗地以挂牌方式成交,2012年2月9日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批准文号为衡国土资出字〔2012〕0010号,该合同约定动工时间为2012年5月1日,约定竣工时间为2015年5月1日,现已开工建设。该项目虽已开工,但未按合同约定动工时间开工已构成闲置。企业称闲置原因是规划局要求调整规划、修改容积率,并提供了 批准的市规划局关于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建金域蓝湾三区规划方案的请示,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拟认定为客观原因。经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拟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的“(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长不得超过一年”。建议从实际动工日期重新核定开竣工时间。

2、衡水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绣东城”项目,宗地坐落于永兴路北,南门口西,占地面积7.58607公顷合113.8亩,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该宗地以挂牌方式成交,2010年2月22日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批准文号为衡国土资出字〔2010〕0023号,该合同约定动工时间为2010年3月1日,约定竣工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至今未开工建设。2014年9月16日衡水市桃城区拆迁改造办公室给我局的关于河东街道办事处东明村“锦绣东城”项目A、B两栋楼相关情况说明的函明确,由于部分楼宇坐落于东明路位置,因新建永兴路至今未竣工通车,原东明路公共设施未及时移除,致使部分楼宇无法开工 ,含该宗地项目。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拟认定为客观原因。经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的“(三)由 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长不得超过两年”。建议由现使用企业临时使用,自本意见批准之日起,临时使用两年。待原项目具备开发条件,再重新开发。

3、衡水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凯旋城西区”项目用地位于人民路以南、庆丰街以东,批准面积为1.167871公顷合17.52亩,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该宗地挂牌方式成交,2010年4月6日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批准文号为衡国土资出字〔2010〕0034号,该合同约定动工时间为2010年4月10日,约定竣工时间为2012年4月10日。企业称闲置原因是该宗地项目由原衡水市一拆两改指挥部负责拆迁工作,全部用地2014年6月才拆迁完毕,该项目与周边项目为一个整体项目(新天地商业广场),不能分割建设,现已于2015年4月份全面建设,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六) 、 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拟认定为客观原因。经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的“(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长不得超过一年”。建议从本意见批准之日起延期一年,重新约定开工时间。

4、衡水斯凯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园壹号-2”项目,用地位于胜利路北侧、东西北三面临人民公园,批准面积为0.66664公顷合10亩,批准用途为商业用地,该宗地挂牌方式成交,2011年1月25日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批准文号为衡国土资出字〔2011〕0011号,该合同约定动工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约定竣工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至今未开工建设。企业称闲置原因是原规划拆迁范围内一座大殿至今为被拆除,衡水市人民 房屋征收办公室对此予以认可。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拟认定为客观原因。经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的“(三)由 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长不得超过两年”。建议由现使用企业临时使用,自本意见批准之日起,临时使用两年。待原项目具备开发条件,再重新开发。

5 、衡水世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市馨居”项目,宗地坐落于榕花街东侧、利民路北侧,占地面积0.13987公顷合2.1亩,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该宗地以拍卖方式成交,2012年8月15日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批准文号为衡国土资出字〔2012〕0052号,该合同约定动工时间为2012年11月30日,约定竣工时间为2013年12月1日,至今未开工建设。企业称闲置原因是因调整规划,2013年11月11日才重新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手续正在办理,衡水市人民 房屋征收办公室对此予以认可。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六) 、 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拟认定为客观原因。经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的“(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长不得超过一年”。建议从本意见批准之日起延期一年,重新约定开工时间。

6 、衡水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安花园”项目,宗地坐落于维明街西、宁安路南、昌明街东,占地面积4.350776公顷合65.3亩,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该宗地以挂牌方式成交,2010年8月3日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批准文号为衡国土资出字〔2010〕0057号,该合同约定动工时间为2011年1月1日,约定竣工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至今未开工建设。开发区规划分局出具说明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正在进行中。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六) 、 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拟认定为客观原因。经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的“(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长不得超过一年”。建议从本意见批准之日起延期一年,重新约定开工时间。

7 、衡水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丰理想城”项目,宗地坐落于庆丰街西侧大庆路南侧,占地面积9.087489公顷合136.3亩,批准用途为商住综合用地,该宗地以挂牌方式成交,2012年9月28日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批准文号为衡国土资出字〔2012〕0060号,该合同约定动工时间为2013年9月26日,约定竣工时间为2016年9月26日,至今未开工建设。2014年9月3日衡水市桃城区拆迁改造办公室出具说明尚有百余处坟茔未迁移。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拟认定为客观原因。经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的“(三)由 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长不得超过两年”。建议由现使用企业临时使用,自本意见批准之日起,临时使用两年。待原项目具备开发条件,再重新开发。

8、衡水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筑城大厦”项目,宗地坐落于永安南侧、前进街东,占地面积2.687337公顷合40.3亩,批准用途为商业用地,该宗地以挂牌方式成交,2013年3月8日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批准文号为衡国土资出字〔2013〕0029号,该合同约定动工时间为2014年2月26日,约定竣工时间为2017年2月26日,至今未开工建设。2014年12月15日规划局出具了《关于衡水筑城房产北斗星城项目五、六、七、八区规划方案调整的函》称调整后的规划方案已报 ,含本宗地项目。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六) 、 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拟认定为客观原因。经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的“(三)由 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长不得超过两年”。建议由现使用企业临时使用,自本意见批准之日起,临时使用两年。待原项目具备开发条件,再重新开发。

9、衡水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斗星城六区”项目,宗地坐落于永安南侧、前进街东,占地面积2.444331公顷合36.7亩,批准用途为商住综合用地,该宗地以拍卖方式成交,2013年4月2日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批准文号为衡国土资出字〔2013〕0035号,该合同约定动工时间为2014年3月27日,约定竣工时间为2017年3月26日,至今未开工建设。2014年12月15日规划局出具了《关于衡水筑城房产北斗星城项目五、六、七、八区规划方案调整的函》称调整后的规划方案已报 ,含本宗地项目。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六) 、 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拟认定为客观原因。经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的“(三)由 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长不得超过两年”。建议由现使用企业临时使用,自本意见批准之日起,临时使用两年。待原项目具备开发条件,再重新开发。

10、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八里庄村民委员会“商业综合楼”项目,宗地坐落于榕花街东裕华路南侧,占地面积1.508852公顷合22.6亩,批准用途为商业用地,该宗地以挂牌方式成交,2012年11月1日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批准文号为衡国土资出字〔2012〕0070号,该合同约定动工时间为2013年10月30日,约定竣工时间为2016年10月30日,至今未开工建设。2014年12月15日规划局出具了《关于衡水恒茂房产恒茂城河畔山庄项目规划方案调整的函》称因何庄乡 和八里庄村委会申请对原规划方案进行调整,造成该项目无法按原方案实施,待建设单位调整的规划方案经 批准后,该局按程序为该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含本宗地项目。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六) 、 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拟认定为客观原因。经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的“(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长不得超过一年”。建议从本意见批准之日起延期一年,重新约定开工时间。

11、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八里庄村民委员会“恒茂城河畔山庄”项目,宗地坐落于榕花街西侧裕华路南侧,占地面积1.508852公顷合22.6亩,批准用途为商住综合用地,该宗地以挂牌方式成交,2013年1月18日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批准文号为衡国土资出字〔2013〕0018号,该合同约定动工时间为2014年1月8日,约定竣工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至今未开工建设。2014年12月15日规划局出具了《关于衡水恒茂房产恒茂城河畔山庄项目规划方案调整的函》称因何庄乡 和八里庄村委会申请对原规划方案进行调整,造成该项目无法按原方案实施,待建设单位调整的规划方案经 批准后,该局按程序为该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含本宗地项目。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六) 、 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拟认定为客观原因。经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的“(三)由 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长不得超过两年”。建议由现使用企业临时使用,自本意见批准之日起,临时使用两年。待原项目具备开发条件,再重新开发。

12、衡水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茂城河畔山庄”项目共三宗地宗地位于榕花大街西侧裕华路南侧,占地面积3.372295公顷合50.6亩,批准用途为商住综合用地,该宗地以挂牌方式成交,2013年1月28日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批准文号为衡国土资出字〔2013〕0016号,该合同约定动工时间为2014年1月25日,约定竣工时间为2017年1月25日;一宗地位于榕花大街以北裕华路以北,占地面积6.52548公顷合97.9亩,批准用途为商业用地,该宗地以挂牌方式成交,2013年1月28日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批准文号为衡国土资出字〔2013〕0015号,该合同约定动工时间为2014年1月25日,约定竣工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一宗地位于榕花大街西侧裕华路南侧,占地面积2.907982公顷合43.6亩,批准用途为商住综合用地,该宗地以挂牌方式成交,2013年3月18日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批准文号为衡国土资出字〔2013〕0030号,该合同约定动工时间为2014年3月1日,约定竣工时间为2017年2月20日。至今均为未开工建设。2014年12月15日规划局出具了《关于衡水恒茂房产恒茂城河畔山庄项目规划方案调整的函》称因何庄乡 和八里庄村委会申请对原规划方案进行调整,造成该项目无法按原方案实施,待建设单位调整的规划方案经 批准后,该局按程序为该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含上述三宗地。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六) 、 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拟认定为客观原因。经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协商, 宗地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的“(三)由 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长不得超过两年”。建议由现使用企业临时使用,自本意见批准之日起,临时使用两年。待原项目具备开发条件,再重新开发。后两宗地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的“(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长不得超过一年”。建议从本意见批准之日起延期一年,重新约定开工时间。

13、衡水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御东苑”项目共三宗地宗地位于景和大街以东、三院路以南,占地面积1.06272公顷合15.9亩,批准用途为商住综合用地,该宗地以挂牌方式成交,2013年6月13日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批准文号为衡国土资出字〔2013〕0044号,该合同约定动工时间为2014年5月8日,约定竣工时间为2017年5月1日;一宗地位于青园街西侧、三院路以南,占地面积1.554635公顷合23.3亩,批准用途为商住综合用地,该宗地以挂牌方式成交,2013年6月13日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批准文号为衡国土资出字〔2013〕0045号,该合同约定动工时间为2014年5月8日,约定竣工时间为2017年5月1日;一宗地位于青园街东、三院路以南,占地面积2.302977公顷合34.5亩,批准用途为商住综合用地,该宗地以挂牌方式成交,2013年6月13日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批准文号为衡国土资出字〔2013〕0046号,该合同约定动工时间为2014年5月8日,约定竣工时间为2017年5月1日 。至今均为未开工建设。2014年12月11日桃城区河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该三宗地纳入了桃城区河东城中村及旧居住区改造范围内,需统一改造建设,此方案在审批中。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六) 、 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拟认定为客观原因。经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对上述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的“(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长不得超过一年”。建议从本意见批准之日起延期一年,重新约定开工时间。

请本次会议对上述闲置土地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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