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收回衡水市教师进修 (原衡水市师范 )衡国用(1999)字第0136号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为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收回衡水市教师进修 (原衡水市师范 )衡国用(1999)字第0136号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收回地块坐落:衡水市东明路50号;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衡国用(1999)字第0136号;原土地使用权人:衡水市师范 ;原土地用途:宿办室;原土地使用权面积:3508.91平方米;收回土地使用权面积:1507.77平方米。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提出相关异议书面材料,公告期满未提出异议的,将依法收回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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