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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住建局关于对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中国衡水  2015-06-09 09:33

[摘要] 为全面促进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度,严格政策措施落实,进一步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近期市住建局将对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开发区、滨湖新区建设局:

为全面促进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度,严格政策措施落实,进一步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近期市住建局将对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督导检查内容

(一)2014年及以前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落实情况

1、政策措施制定情况。是否制定本地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制度、公示公开制度、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及资金管理、竣工验收办法等配套文件;是否建立健全协调机制。重点检查各县市区是否按照《衡水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制度》(衡建[2014]121号)要求,建立本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制度;是否按照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衡财社[2011]144号)要求,制定本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是否制定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方案。

2、危房改造对象认定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的认定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重点检查农户申请表县级是否逐户审批盖章签字。

3、危房改造实施情况。2014年及以前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是否全部竣工并验收;是否建立了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是否派出技术人员在农村危房改造施工过程中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是否与批准危房改造的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改造后的住房是否符合建设标准要求,农户是否满意;节能改造户是否采取两项以上节能措施。

4、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拨付情况。补助资金是否足额发放到农户手中,查看农户“一卡通”或拨付手续。

5、档案资料完善情况。改造户档案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是否全部录入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是并与实际工程项目进度同步。

6、验收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农村危房改造低建设要求》(建村[2013]104号)逐户进行验收(规定要求改造后住房需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每户住房建筑面积1人户不小于20平方米,2人户不小于30平方米,3人以上户不小于人均13平方米,但3人以下(含3人)户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4人以上 (含4人)户应控制在人均18平方米以内)。重点检查验收表县级是否逐户审批签字盖章并检查县级审批验收合格的危改户档案资料及资金拨付手续是否真实、完整。

7、明白卡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技术人员包村包户、发放明白卡制度,确保农户了解知道农村危房改造的申请审批程序、改造标准、改造方式及补助标准等各项政策内容。

(二)2015年危房改造工作开展情况

1、对象确认情况。是否对危房改造对象进行了确认。

2、工程进度情况。是否有开工项目。

(三)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1、补助标准执行情况。是否严格执行省定分类补助标准。

2、资金使用情况。是否严格执行《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1]146号),各级补助资金是否全部用于危房改造,有无挤占、截留、挪用。

(四)“六公开”制度执行情况

1、政策公开情况。是否实行政策(内容包括危房改造范围、年度改造任务、补助对象条件、申请程序、补助政策、改造方式、建设形式、技术要求等)公开。

2、补助标准公开情况。是否实行补助标准(内容包括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的新建和维修补助标准)公开。

3、补助对象公开情况。是否实行补助对象(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住房、贫困类型、改造方式等情况以及村评会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结果等)公开。

4、资金发放公开情况。是否实行资金发放(内容包括具体补助对象名单、改造方式以及每户资金补助情况)公开。

5、完成情况公开情况。是否实行完成情况(内容包括任务安排情况、开工建设情况、竣工验收情况、资金发放情况及建筑节能示范实施情况)公开。

6、信息档案公开情况。是否实行信息档案(内容包括地址、基本情况、改造原因与方式、进度、资金、建筑节能示范及照片等)公开。

二、督导检查方法

(一)听取各县市区危房改造工作汇报(有书面材料);

(二)每个县市区抽查两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10户(其中包括5户建筑节能示范);

(三)此次检查由市纪委派驻局纪检组与村镇建设科联合督查。

三、督导检查时间

各县市区6月10日前完成自查,督查组具体到各县市区时间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督导检查工作,把它作为推动改进工作的重要契机,抓好落实,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相关文件、数据、资料等要准备齐全,统一保管,以便督导检查组检查时核实有关信息,对查出的问题将视情况处理并进行通报。

联系电话:2694695 2685931 ,联系人:郭恩曲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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