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房贷“难产”急坏老两口
孙女士说,她和老伴今年都是刚满60岁。从老家退休后,二人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就准备到市里买套房子。
经过多次看房,他们终选择了一套离儿子家比较近的商品房。因为手头的钱只够付首付,老两口就问售楼处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按揭。简单问了几句他们的条件后,工作人员表示,肯定能办下来贷款。
在这名工作人员信誓旦旦的保证下,孙女士老两口很快和售楼部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并交了3万元定金和20万元首付款。
但是,当老两口拿着相关手续到售楼部指定的两家银行去办理贷款手续时,均被告知因为户籍、年龄及收入等原因,无法为他们办理住房按揭贷款。
贷款办不下来,自己又没有能力全款购房,老两口只能决定把房子退掉,和儿子一起住。
随后,他们找到售楼部,以无法办理贷款为由,要求退还首付款及定金。几经协商,售楼部表示,只退首付款,定金无法退还。
购房“定金”满足条件也可退
听完孙女士的叙述,河北恒佳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振兵律师表示,符合条件,定金也能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孙女士老两口未能办理贷款,是基于现行房地产信贷政策,不属于其个人原因造成。所以,售楼部应退还孙女士的定金及首付款。
虽然有些情况下“定金”可退,但张振兵律师还是提醒市民,签合同时尽可能在合同中约定,如:若出现银行贷款审批不通过,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并退房退款,买房人不向售房人支付违约金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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