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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起工伤保险条例新办法实施 适用对象扩大

扬州网-扬州时报  2015-05-14 18:26

[摘要] 记者13日获悉,《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中工伤认定多了些“人情味”。其中提到,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记者13日获悉,《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中工伤认定多了些“人情味”。其中提到,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也可申请“工伤”

过去,并不是所有群体都可以申请“工伤”的,一般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新“办法”明确,从今年6月1日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职工),都是工伤适用对象。人社部门相关专家解释说,由此可见,工伤适用的对象由原来只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与原有的“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了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

“直系亲属”扩大到“近亲属”

新“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与原有“办法”相比,新“办法”将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中的“直系亲属”修改为“近亲属”,扩大了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范围。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新“办法”明确进一步保护工伤职工权益,强制要求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其中,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多问几句】

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多次发生工伤怎么办?

如果一个职工连续发生几次工伤,补贴怎么算?记者了解到,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此外,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劳务派遣性质员工享受“补贴”吗?

新《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务派遣性质员工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怎么办?

并不是所有的单位都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实际生活中,有一些单位会“躲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如果是这样的情况,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该怎么办?

新“办法”明确,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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