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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颁布 衡水公布举报电话

衡水日报  2015-04-15 09:26

[摘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和建设,实施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颁布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2014年标准》),并于2014年11月实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和建设,实施决策和建设的统一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颁布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2014年标准》),并于2014年11月实施。

《2014年标准》适用于乡(镇)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该标准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分为五类,即: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和乡级机关;其构成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其中,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标准:

市级机关的市级正职42平方米,市级副职30平方米,正局(处)级24平方米,副局(处)级18平方米,局(处)级以下9平方米。县级机关的县级正职30平方米,县级副职24平方米,正科级18平方米,副科级12平方米,科级以下9平方米。乡级机关原则不超过县级副职。根据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规定,乡级正职24平方米,乡级副职18平方米,乡级以下9平方米(办公室和值班住宿用房合一的不应超过12平方米)。国有及国有控股业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按照市级管理的不超过44平方米、县(市、区)管理的不超过36平方米控制,其他负责人以及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按照岗位职级,参照同级地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间办公室使用面积比例关系合理确定。

基本办公用房中的服务用房、设备用房以及附属用房,《2014年标准》也做了具体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关于办公用房清理整改的规定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同时在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举报电话:市发展改革委0318-2688181(2351028),市机关事务管理局0318-2230020。(王长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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