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水一方小区10#-1-903房号业主林永凯、杨燕,11-1-1102房号业主王春华,10-2-304房号业主李少鹏,11-2-2003房号业主张惠宁,应于2013年12月12日到我公司售楼部签订《商品房买卖销(预)售合同》及办理银行按揭相关手续。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据此前双方相关约定,我公司特声明如下:
在水一方小区10#-1-903房号业主林永凯、杨燕,11-1-1102房号业主王春华,10-2-304房号业主李少鹏,11-2-2003房号业主张惠宁,应于2013年12月12日到我公司售楼部签订《商品房买卖销(预)售合同》及办理银行按揭相关手续。现自应办理之日起已逾一年零三个月之久,期间我公司曾数次进行催促,但均无故拒绝前来办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据此前双方相关约定,我公司特声明如下:
请上述业主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本公司在水一方颂荷售楼部签订《商品房买卖销(预)售合同》并办理银行按揭相关手续。仍未办理的,该房屋将由我公司另行出售,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上述业主自行承担。
特此声明。
河北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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