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
衡水新闻网-衡水日报 2015-03-13 11:20
[摘要] 经衡水市人民政府批准,衡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决定公开出让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衡公土告字【2015】5号
一、公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
拟出让
宗地编为2010-32-1号地块,位于榕花北大街东侧、裕华路南侧,面积84589.85平方米(合126.88亩),规划用途为商住
综合用地,商业不高于11%。土地使用年限自批准之日起
住宅70年、商业40年。按照衡水市城乡规划局2012年11月15日出具的衡地规(2012)083号《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要求,容积率小于等于2.2,建筑密度小于等于28%,
绿地率大于等于35%,建筑高度地上小于等于60米、地下小于等于10米。根据《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规定,住宅部分容积率必须大于1。该宗地不再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上述
宗地周围基础设施和外部条件均以现状为准。受让者必须分别按照衡水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和市政管网设计要求以及安全、环保、
地震等相关部门要求和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住宅套型结构比例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
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要求执行,即:套型
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上述
宗地竞买须缴纳竞买
保证金1900万元,起始总价为11329.12万元。该宗地所在区域规划整体设计方案明确要求,该区域小学占地应不小于30亩,竞买者应向市
土地储备中心缴纳2700万元保证金,用于征地费用保障,待小学办理规划许可证后在予退回。
三、本次公开出让活动,采取网上受理报名,不再接受人工现场报名方式。竞买人取得竞买资格后,我中心将竞买资格确认书以邮件形式发送到竞买人提供的邮箱,竞买人从邮箱下载打印即可,取得资格的竞买人凭下载打印的资格确认书到指定地点参加
挂牌报价或拍卖活动。
四、我中心将根据2015年4月1日报名截止时取得竞买资格人数的多少,在2015年4月2日17时确定上述
宗地的出让方式,取得竞买资格者只有一家时,采取
挂牌方式;两家以上(含两家)竞买人取得竞买资格时,采取
拍卖方式。确定挂牌方式后,我中心将在中国衡水网站(www.hengshui.gov.cn)发布补充公告,声明出让方式,继续接受报名。本次国有
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五、本次公开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公开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4月1日,在中国衡水网站(www.hengshui.gov.cn)获取出让文件。办公地点不再发放纸质出让文件资料,咨询有关事宜可拨打公告下方的联系电话。
六、申请人应将报名所需全部资料(包括竞买
保证金缴纳凭证)扫描制成电子文档发送到我中心指定的邮箱(hsggzyjy@163.com)申请竞买(即报名)。具体报名时间分为两段:
1、段报名时间为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4月1日,交纳竞买
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1日16时(以银行显示的到账时间为准)。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中心将在2015年4月2日17时之前统一确认其竞买资格,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到竞买人提供的邮箱,通知其参加公开出让活动的方式、时间和地点。2015年4月2日17时之前确定为
拍卖方式后,不再接受报名。至拍卖活动开始时,取得资格的竞买人因故不参加或申请退出的,不再改变出让方式,仍以拍卖方式出让。
2、第二段报名时间的前提为2015年4月1日17时确定为
挂牌方式后,我中心于2015年4月2日在中国衡水网站发布补充公告,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10日继续接受报名,交纳公开竞买
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10日16时。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中心将随时确认其公开竞买资格,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到竞买人提供的邮箱,通知其参加挂牌的时间和地点。至报名截止时,不再改变出让方式,仍以挂牌方式出让。
七、
挂牌报价时间为2015年4月3日9时至2015年4月13日16时的工作时间,地点为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挂牌报价方式为提供纸质报价单,到上述地点现场提交给工作人员。拍卖活动的时间和地点我中心另行通知。
八、竞得人应在成交之日起10日内与市政府
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负责补偿的协议,未签订协议的成交确认书无效。自成交确认书生效之日起,竞得人缴纳的竞买
保证金;小于成交总额时全部转作受让地块的出让金;大于成交总额时相当于成交总额部分转作受让地块的出让金,剩余部分退还竞得人。该
宗地定金为1900万元。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必须与衡水市
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竞得人不签订出让合同的,终止供地,定金不予退还。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受让人必须交清成交总价款即
土地出让金。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合同约定向出让人缴纳
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九、联系方式与银行账号
联系电话:0318-2205932(报名、
挂牌、拍卖)
监督举报电话:2027698(政务办监察室)
联系人:孙文虎 曹艳霞 李洋
二○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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