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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情形可拒交物业费?不实!

恒达单反2018-04-16 09:45:09

近日“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业主可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业主可拒交物业费……”近日,一条所谓提醒业主注意的帖子列举《条例》修改条款,据此分析得出业主可以拒缴物业服务费的8种情形,不少市民对此关注。

家住南海大道边一小区的姚先生就为此高兴。他所住小区的居民正因服务问题跟物管公司闹矛盾,姚先生为此时间转发网文,号召小区居民拒缴物业费。

“网传的内容不实!”昨日,佛山市住建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根据4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和《物业管理条例》共修改了4个条款,删除了1条。此次修改和删除的内容是为了落实去年国务院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加强行业自律”的改革精神,将资质管理调整为信用管理,通篇并未对物业管理收费的内容提出增设或修改。

上述负责人表示,综观整部《条例》也没有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条款,甚至没有“拒交”一词,网帖文中所称的“8种情况”没有一种情况引用于《条例》相对应的条款。

那么,业主在遇到网传的8种类似情况时,能否拒缴物管费?佛山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振山表示,业主和物管公司形成的法律关系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应当受到合同约定的约束,物管公司为业主提供符合约定的物业服务,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而正当理由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的基础上。

他建议,物业服务直接影响到住宅小区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业主与物管公司,如果发生纠纷如协商不成,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要陷入“拒交物业费——物业服务质量进一步下降”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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