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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8】第39号
衡水市2017年度第五十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衡水市2017年度第五十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准机关为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17)1312号,批准时间为2017年12月29日,批准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该批次5号地转用征收经济开发区苏正办事处前辛庄村集体土地0.5665公顷(其中耕地地0.5556公顷、农村道路0.0043公顷、未利用地0.0066公顷),西至:大辛庄,东至:大辛庄,北至:前辛庄村地,南至:衡水市2010年第九批次2号地和2011年第十二批次1号地。拟开发用途为工矿存储用地。2号地转用征收经济开发区苏正办事处前辛庄村集体土地0.6058公顷(全部耕地)西至:河北宝力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前辛庄村地,北至:衡水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十二批次1号地块,南至:大辛庄。拟开发用途为公共设施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地区片地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文件),该批次地块位于衡水市第Ⅲ级区片范围内,区片价标准为121.5万元/公顷。征地补偿费为347.7209万元,土地标准费用支付对象为前辛庄村集体组织和有关农户。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无地上附着物及青苗。
五、安置办法
该批次采用货币安置。
六、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公告期5天)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8】第40号
衡水市2017年度第五十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衡水市2017年度第五十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准机关为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17)1469号,批准时间为2017年12月29日,批准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公共设施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该批次1号地转用征收经济开发区苏正办事处大辛庄村集体土地1.3692公顷(其中耕地地0.5409公顷、园地0.6278公顷、农村道路0.0044公顷、沟渠0.0334公顷、建设用地0.1627公顷)。西至:工业大街,东至:前辛庄和白马沟,南至:衡水市2011年第十二批次1号地,北至:白马沟和前辛庄村地,拟开发用途全部为工矿存储用地。2号地转用征收经济开发区苏正办事处大辛庄村集体土地0.3274公顷(其中耕地0.0891公顷、沟渠0.2383公顷)。西至:河北宝力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大辛庄村地,北至:前辛庄村地,南至:衡水凯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拟开发用途为公共设施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地区片地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文件),该批次地块位于衡水市第Ⅲ级区片范围内,区片价标准为121.5万元/公顷。征地补偿费为644.9949万元,土地标准费用支付对象为大辛庄村集体组织和有关农户。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无地上附着物及青苗。
五、安置办法
该批次采用货币安置。
六、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公告期5天)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8】第41号
衡水市2017年度第五十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衡水市2017年度第五十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准机关为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17)1469号,批准时间为2017年12月29日,批准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该批次2号地转用征收经济开发区苏正办事处祖夏寨村集体土地0.2135公顷(全部为耕地)。位于西至:河北宝力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大辛庄村地,南至:橡塑路,北至:大辛庄村地,拟开发用途全部为工矿存储用地。3号地转用征收经济开发区苏正办事处祖夏寨村集体土地1.6634公顷(其中耕地1.4217公顷、农村道路0.2417公顷)。位于西至:工业大街,东至:衡水市2010年第十一批次1号地,北至:橡塑路,南至:河北宝力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和衡水市2017年第四十四批次1号地。拟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4号地转用征收经济开发区苏正办事处祖夏寨村集体土地5.8067公顷(其中耕地4.4626公顷、农村道路0.0928、实施农用地1.2513公顷)。位于西至:工业大街,东至:河北宝力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北至:河北宝力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南至:衡水市2017年第四十四批次2号地。拟开发用途为工矿存储用地。
三、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地区片地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文件),该批次地块位于衡水市第Ⅲ级区片范围内,区片价标准为121.5万元/公顷。征地补偿费为933.5574万元,土地标准费用支付对象为祖夏寨村集体组织和有关农户。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无地上附着物及青苗。
五、安置办法
该批次采用货币安置。
六、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公告期5天)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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