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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住房公积金政策补充调整方案 涉及归集、提取、贷款等方面

清都安都2017-07-31 11:05:08

针对住房公积金业务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简化业务办理流程,衡水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补充调整如下:

归集方面:将户籍在衡水市域内的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缴存比例为16%。

提取方面:(一)取消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提取业务。(二)商业贷款首付款提取,借款人商业贷款后,且没有还清的,可办理贷款首付款提取,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为借款合同签订日期以前的公积金个人账户金额,且夫妻双方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三)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不包括离异后未再婚)按购房提取相关规定提取父母公积金;使用贷款的,按贷款提取相关规定执行。(四)物业费提取:自2015年度起,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一套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衡水市区每人每年700元,其他县市每人每年500元,可每年提取一次,也可累计提取。(五)大病提取: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患有重大疾病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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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方面:取消与建行合作的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缴存人可办理组合贷款的业务。

其他方面:(一)2015年8月25日起实施的《衡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实施细则》(衡房金管通字〔2015〕21号)文件中,涉及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停止执行,其他政策不变。(二)2015年8月25日起实施的《衡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衡房金管通字〔2015〕23号)文件中,涉及的贷款首付款提取、未婚子女购房提取父母公积金、物业费提取业务等相关政策停止执行,其他政策不变。(三)2015年11月18日实施的《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进行补充调整的通知》(衡房金管通字〔2015〕54号)文件中,涉及的大病提取、已婚子女全额以自有资金购房提取父母公积金、已婚子女贷款购房提取父母公积金业务等相关政策停止执行,其他政策不变。(四)2016年2月16日实施的《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进行补充调整的通知》(衡房金管通字〔2016〕11号)文件中,涉及的在家庭还贷能力允许的前提下,借款人在公积金购房贷款(装修贷款)未还清情况下,可以办理公积金装修贷款(购房贷款),此项政策停止执行,其他政策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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