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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政府规范主城区储备土地留地安置试行意见

中国衡水  2015-03-24 10:05

[摘要] 为加快主城区土地收储工作,规范留地安置,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强引导和管理”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试行意见:

衡水市政府规范主城区储备土地留地安置试行意见

桃城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主城区土地收储工作,规范留地安置,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强引导和管理”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试行意见:

一、留地安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在集体土地征收后为村集体规划预留建设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与合作开发企业依法实施联合开发经营,以期通过发展二、三产业为失地农民培植稳定收入来源,妥善安置被征地村民今后的生产生活。

安置留用地比例严格控制在被征地面积的10%。为便于规划和整体开发,安置留用地面积少应控制在15亩以上(含15亩)。

二、安置留用地应纳入市、区土地储备。在我市主城区(包括桃城区、工业新区和滨湖新区)范围内实施征收储备土地时,被征地村集体享有留地安置政策。安置留用地应安排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由市、区土地储备中心进行转用征收,所有征地费用(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税费)除规划公共用地外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三、安置留用地的供应方式为协议出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安置留用地可协议出让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项目供地。供地前,由国土部门向发改、规划部门发函,发改部门出具立项文件,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国土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后方可供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受让人应按法定程序进行规划审批,依法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用途依照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执行。

四、土地出让后,因资金困难,本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不能单独开发安置留用地的,在具备法定转让条件后,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逐级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可将安置留用地依法转让到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合作开发企业名下。转让前应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下,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开发企业算清相关账目,达成合作协议。项目建成后按照双方合作协议执行,分房析产并办理土地、房屋产权手续和利润分成。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得部分的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议定具体处置方案,报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大化。合作开发企业所得部分可依法依规处置。

五、安置留用地出让价格:市土地储备中心未支付征地费用的,按照评估价格的40%执行;市土地储备中心已支付征地费用的,按照评估价格的40%加上征地费用执行。但征地费用与评估价格的40%之和均应不低于土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的应由受让人补足,征地费用数额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核定。办理手续时,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出具是否支付征地费用到位的说明。

六、桃城区政府和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及市发改、住建、规划、国土、城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和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督,在办理相关手续、发放相关证照时,要特别注明“村级安置留用地”,对各种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行为要依法查处。安置留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抵押和担保。

七、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不接受留地安置的,以及年度累计被征地面积在150亩以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后,按照被征地面积10%的比例,依法履行招拍挂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缴到同级财政,扣除征地成本和省、市提取的基金、资金后,剩余部分可依据年度基金预算安排情况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用途支出。

八、本试行意见自2014年12月1日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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